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小調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403號原 告 山妍四季藍鵲行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維 被 告 昱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間「山妍四季藍鵲行館住戶規約」第16條第2 項之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規約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