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508號
- 聲請人
- 衛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朝寶
- 相對人
- 富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桂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地係在宜蘭縣礁溪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