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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109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6 日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家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蘭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109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