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10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家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蘭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湖簡字第109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蘭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