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訴訟判決
101年度湖簡字第1200號
- 原告
- 三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烈章
- 被告
- 昌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
1、原告執有被告為發票人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9 紙(下稱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
2、被告是經營室內裝修公司,負責去投標公共工程,原告是被告的下包,做的是PVC 的地板部分,系爭支票是原告承包下包地板的工程款,是於工程完畢後向被告請款,由被告的會計諶小瓏交付的;原告去承包小包工程也是諶小瓏找原告的;被告公司內諶小瓏是負責標工程,鄭文和是負責指揮現場工程。
3、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8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之答辯:
1、對系爭支票上被告公司及公司負責人之印文均為真正乙節不爭執。
2、系爭支票是公司總經理諶小瓏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簽發。爰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1、系爭支票上發票人之印文均為真正。
2、原告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不獲付款,並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9 紙在卷可憑。
四、得心證之理由
1、按支票為無因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支票之取得,有無正當原因,或有無對價關係,自不負證明之責。又發票人欄之印文如為真正,即應推定該支票亦屬真正。亦即應推定該支票係為發票人所作成。本件被告既不爭執系爭支票發票人欄之印文與自己印章之印文相同,雖其辯稱其因工作比較忙常不在公司,因此將支票及發票印章都放在抽屜裡,有必要時會授權公司的業務經理即訴外人諶小瓏幫忙簽發支票,至於本件系爭支票係未經原告之同意,諶小瓏即擅自簽發云云,縱非虛罔,被告亦係將簽發支票之代理權授予諶小瓏,如諶小瓏乘機擅自簽蓋屬實,亦屬被告與諶小瓏內部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問題,倘被告無法證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究難以此票據外之事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之原告,被告仍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依支票上文義負發票人之責任,以保障票據之流通與交易之安全,是被告所辯洵非可取。
2、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26 條、第133 條、第144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38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3、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審酌論列,併此敍明。
4、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24,562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票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 提示日 │ 帳號 │ ├──┼─────┼────┼─────┼─────┼───┤ │1 │BB0000000 │ 200,000│ 100.04.21│ 100.11.21│016010│ │ │ │ │ │ │953 │ ├──┼─────┼────┼─────┼─────┼───┤ │2 │BB0000000 │ 200,000│ 100.04.21│ 100.11.21│ 同上 │ ├──┼─────┼────┼─────┼─────┼───┤ │3 │BB0000000 │ 300,000│ 100.04.21│ 100.11.21│ 同上 │ ├──┼─────┼────┼─────┼─────┼───┤ │4 │BB0000000 │ 50,000│ 100.05.20│ 100.11.21│ 同上 │ ├──┼─────┼────┼─────┼─────┼───┤ │5 │BB0000000 │ 100,000│ 100.05.02│ 100.11.21│ 同上 │ ├──┼─────┼────┼─────┼─────┼───┤ │6 │PA0000000 │ 515,000│ 100.07.22│ 100.07.22│2452-6│ ├──┼─────┼────┼─────┼─────┼───┤ │7 │PA0000000 │ 515,000│ 100.08.24│ 100.08.24│ 同上 │ ├──┼─────┼────┼─────┼─────┼───┤ │8 │PA0000000 │ 250,000│ 100.07.22│ 100.07.22│ 同上 │ ├──┼─────┼────┼─────┼─────┼───┤ │9 │PA0000000 │ 250,000│ 100.09.12│ 100.11.21│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