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2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201號
- 原告
- 漢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紹漢
- 訴訟代理人
- 劉邦川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怡雯律師
- 被告
- 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健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一、原告之主張:1 、第五行關於「帳號000000000000、票號AG0000000 之支票2 張」之記載,應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0、票號AG0000000 之支票2 張」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