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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188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218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印正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6908號、第8256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湖簡字第201 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印正峯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被告印正峯傷害部分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賴琳鈺告訴被告印正峯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賴琳鈺於本院內湖簡易庭民國101 年9 月14日訊問時當庭撤回告訴,並經書記官記明於筆錄,有本院內湖簡易庭上開期日之訊問筆錄1 份附卷可佐(參見本院101 年度湖簡字第201 號卷第18頁背面),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至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犯行,另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1156號簡易判決處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188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