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1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218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印正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6908號、第8256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湖簡字第201 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印正峯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被告印正峯傷害部分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賴琳鈺告訴被告印正峯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賴琳鈺於本院內湖簡易庭民國101 年9 月14日訊問時當庭撤回告訴,並經書記官記明於筆錄,有本院內湖簡易庭上開期日之訊問筆錄1 份附卷可佐(參見本院101 年度湖簡字第201 號卷第18頁背面),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至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犯行,另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1156號簡易判決處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