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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3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399號

原告
施正偉
訴訟代理人
顏秀玲
被告
佳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鈞(已於1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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