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50號
- 原告
- 殷武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食齊軒國際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食齊軒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被告郭以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5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食齊軒國際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食齊軒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被告郭以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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