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殷武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50號原 告 殷武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食齊軒國際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食齊軒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被告郭以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