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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5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50號

原告
殷武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食齊軒國際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食齊軒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被告郭以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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