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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64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641號

原告
陳智富
原告
陳智盛
原告
陳廷偉
原告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智昌
5樓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君佑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7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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