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智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641號原 告 陳智富 陳智盛 5樓 陳廷偉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智昌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君佑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7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