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蔡進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650號原 告 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進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35,513,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4,576 元,茲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1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