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李維寧即鴻海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89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維寧即鴻海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101 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733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