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89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維寧即鴻海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11月21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此項裁定業於101 年11月2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及電話記錄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