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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95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956號

原告
倪秉洋
被告
亞力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伸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彎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14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持有被告名義為發票人之支票3紙,被告抗辯係訴外人廖永隆涉有偽造犯罪嫌疑,經臺彎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14號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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