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聲字第19號
- 聲請人
- 星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馨樑
- 相對人
- 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密特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存字第一○九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伍佰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湖簡字第2540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下同)346,5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09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等情,業據提出提存書、取回提存物同意書等件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是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