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劉于嘉
- 聲請人
- 李婉琳
- 聲請人
- 林威成
- 兼共同代理人
- 馮湘涵
- 相對人
- 世界通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群(已解任)
被 選任人
特別代理人 李志偉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李志偉(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於聲請人對相對人訴請本院一○一年度湖勞簡調字第二二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中,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經解散,且目前已無董事長及任何董事,倘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聲請人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查核屬實,且相對人雖曾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然因欠缺法定要件逾期不補正遭駁回聲請,有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87號裁定1 紙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現確無法定代理人。經審酌李志偉現仍登記為相對人之監察人,認選任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實屬允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