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聲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謝佳純
- 當事人劉于嘉、世界通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劉于嘉 李婉琳 林威成 兼 共同代理人 馮湘涵 相 對 人 世界通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群(已解任) 被 選任人 特別代理人 李志偉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選任李志偉(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於聲請人對相對人訴請本院一○一年 度湖勞簡調字第二二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中,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經解散,且目前已無董事長及任何董事,倘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聲請人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查核屬實,且相對人雖曾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然因欠缺法定要件逾期不補正遭駁回聲請,有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87號裁定1 紙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現確無法定代理人。經審酌李志偉現仍登記為相對人之監察人,認選任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實屬允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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