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調字第252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張孝綺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聯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哲宇
- 相對人
- 即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有關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中華電信溝通有禮A 方案契約法律關係所生,而兩造所簽訂上揭契約第17條已約定:「有關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調解),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書記凋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