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調字第506號
- 原告
- 內湖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陽
- 被告
- 威爾文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諸莉榆原名諸健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票據向被告威爾文國際有限公司請求,經查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票據付款地亦係於「新北市中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