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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調字第50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謝佳純

原告
內湖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陽
被告
威爾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諸莉榆原名諸健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票據向被告威爾文國際有限公司請求,經查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票據付款地亦係於「新北市中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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