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調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調字第93號法定代理人 歐來成 法定代理人 邱昆雄 相 對 人 劉璁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相對人漢鴻交通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汐止區○○○路86巷85號,另一相對人劉璁諺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1段201巷15之1號,侵權行為地則在桃園縣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 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