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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聲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張國棟
  •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聲字第31號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98年7 月2 日對相對人所發債權讓與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對於原債權人駿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有新台幣36,020元之債務,並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執字第29293 號核發債權憑證在案。嗣原債權人駿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95年12月30日將對於相對人之上揭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於98年7 月2 日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按相對人之戶籍址「新北市○○區○○街114 號3 樓」通知相對人,然因相對人遷移他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29293 號債權憑證、債權移轉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遭退回之掛號郵件、戶籍謄本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屬實,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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