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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聲字第51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聲字第51號

法定代理人
賈桂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景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信亨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曾向其法定代理人陳信亨戶籍址送達,而遭退回之原信封(含存證信函)。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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