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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聲字第52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謝佳純

聲請人
新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桂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景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查: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准許。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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