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調簡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調簡字第1號
- 原告
- 賀奕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萊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調簡字第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萊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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