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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調簡字第1號

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調簡字第1號

原告
賀奕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萊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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