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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再簡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俞慧君

抗告人
寬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航
相對人
田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杏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49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 日所為之裁定,抗告人係於102 年4 月12日收受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抗告人遲至102 年4 月23日始具狀抗告,有本院收狀戳在卷足憑,顯已逾期,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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