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再簡字第1號
- 抗告人
- 寬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宇航
- 相對人
- 田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杏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49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 日所為之裁定,抗告人係於102 年4 月12日收受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抗告人遲至102 年4 月23日始具狀抗告,有本院收狀戳在卷足憑,顯已逾期,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