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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2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國棟

上訴人
即被告
鳶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仕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德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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