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087號
- 原告
- 至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宇康
- 訴訟代理人
- 劉沛翎
- 被告
- 正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2」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