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3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31號

原告
陳榮福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19,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