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31號
- 原告
- 陳榮福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19,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