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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5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5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立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0,373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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