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8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8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至順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玖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