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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8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8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正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至順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玖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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