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82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李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822號

原告
鼎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仁樂
被告
宏亞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曼英

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亞環球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6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