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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82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822號

原告
鼎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仁樂
被告
宏亞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曼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廠房租賃契約書第15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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