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張國棟
- 原告王紀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紀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94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簡 吟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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