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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訴字第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紀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94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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