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勞小字第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陳鴻翊(原名陳畢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希望空間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等事件,並據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 元。惟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531元,依同法77條之13規定應徵之裁判費為1,000元,是顯有溢繳1,980元之訴訟費用。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依原告聲請裁定准予退還訴訟費用1,980 元。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