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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勞小字第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俞慧君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陳鴻翊(原名陳畢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希望空間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等事件,並據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 元。惟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531元,依同法77條之13規定應徵之裁判費為1,000元,是顯有溢繳1,980元之訴訟費用。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依原告聲請裁定准予退還訴訟費用1,980 元。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勞小字第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