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勞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勞簡字第1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于正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銥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102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0,329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