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房屋稅籍移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627號原 告 泰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誠鈞 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律師 被 告 蔡清郎 蔡清池 蔡啟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稅籍移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0月30日上午10時37分在本 院內湖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