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調字第50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百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孟修
- 代理人
- 賴青鵬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呂佳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第436 條之9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路000 巷00弄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