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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調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張國棟
  • 法定代理人
    賴孟修

  • 原告
    百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呂佳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調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百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修 代 理 人 賴青鵬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呂佳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第436 條之9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路000 巷00弄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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