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0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0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清郎
- 即被告
- 蔡清池
- 即被告
- 蔡啟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泰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誠鈞
- 訴訟代理人
- 許華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稅籍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