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房屋稅籍移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06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清郎 蔡清池 蔡啟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泰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誠鈞 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稅籍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