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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066號

請求房屋稅籍移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0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清郎
即被告
蔡清池
即被告
蔡啟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泰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誠鈞
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稅籍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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