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0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至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宇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7,2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