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8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及其反訴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 6,568,519.5元(以匯率1比30計算,本訴部分210,051元、反訴 部分6,358,468.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99,06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