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31號原 告 陳榮福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19,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