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52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0,373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