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7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720號
- 原告
- 天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白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向威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貳萬零貳佰伍拾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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