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張家豪、陳吉田
- 原告立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清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國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732號原 告 立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張逸凡 被 告 清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吉田 被 告 莊國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6 月16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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