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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732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732號

原告
立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張逸凡
被告
清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吉田
被告
莊國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6 月16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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