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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陳吉田

  • 原告
    立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清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國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732號原   告 立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張逸凡 被   告 清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吉田 被   告 莊國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6 月16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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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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