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7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7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清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立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芬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寄存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