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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732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7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清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立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芬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寄存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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