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736號原 告 李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闕綢即深海魚水產行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闕綢即深海魚水產行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闕綢之戶籍謄本、深海魚水產行之商業登記資料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記載被告闕綢即深海魚水產行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