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736號原 告 李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深海魚水產行即闕綢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2 年10月25日以書面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被告闕綢即深海魚水產行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闕綢之戶籍謄本、深海魚水產行之商業登記資料陳報本院,該裁定於102 年10月30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