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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7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742號

原告
瑞盛國際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宜蓁
被告
喆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李秋月
訴訟代理人
吳月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侵害專利權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2年10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侵害專利權事件判決書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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