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8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822號
- 原告
- 鼎仁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王仁樂
- 被告
- 宏亞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曼英
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亞環球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6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