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俞慧君

聲請人
許春玉
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相對人
林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02 年度湖簡字第14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非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審查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民國96年至100 年度名下所得皆為新臺幣(下同)0 元,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份在卷可稽,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救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