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救字第2號
- 聲請人
- 許春玉
- 代理人
- 林威伯律師
- 相對人
- 林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02 年度湖簡字第14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非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審查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民國96年至100 年度名下所得皆為新臺幣(下同)0 元,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份在卷可稽,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