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38號
- 原告
- 張家瑜
- 被告
- 遊戲現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興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間經紀合約書第21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