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63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莊丁山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泰鑫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駿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而非以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而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街000 巷00號1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